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是否合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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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安家30」的合法性?經過政府許可嗎?

「安家30」以「民法多方契約(非典型契約)」的方式,所有會員共同來簽訂並負擔相同的互助權利與義務,這種方式完全符合目前的法律規定,並不需要特別許可。

什麼是多方契約?

多方契約屬於非典型契約的一種,合約中的簽約人皆合意條約中的內容而產生了法的約束力。

這不是保險嗎?這樣的東西為什麼不是應該是保險公司來販售?

「安家30」是一種由會員彼此互助的機制,而且事後才繳費,當有會員需要互助的時候,再由所有會員共同分攤互助金,這與保險完全不同,一般的保險都是保險公司先收保費,且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,所以目前並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推出這種互助的服務。

我有聽過民間的協會有類似的產品,但為何你們並非協會?

協會只是互助團體運作的方式之一,並非所有的互助團體都要以協會的方式來運作。而所有社團法人的主管機關為『內政部』,社團法人非營利事業機構,原則上不宜從事『推廣』及『營利』的行為。如同『保險』也必須是以『股份有限公司』的方式呈現,而非xx保險xx會。而喬安公司是以志工企業的方式來經營,也就是以企業化的方式來經營互助的公益事業,所以能更有效率地幫會員規劃各種附加的服務。

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是否是保險?是否合法?

依據高等法院見解及判例,有以下結論:

互助會不構成保險法上之保險或類似保險。

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屬於互助契約。

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為合法行為。

以下對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的合法性做進一步說明。

合法的概念

首先要說明的是「合法」的概念,行為如何才是合法,一般人以為所謂的「合法」指的是合乎特定法律的規定,事實上,並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有法律來加以規範,在法律有規範之行為,必須符合法律之規定才是合法,若法律所沒有規範之行為,則該行為屬於人民之自由權的範圍,該行為即為合法。

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是否合法,應了解其是否屬於保險法所規範,若屬於,則應符合保險法之規定才是合法,若不屬於保險法且未為其他任何法律所規範,則其屬於人民自由之範疇,為合法之行為。

高等法院之見解

保險法規定非保險業者不得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,違反者將構成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刑事責任。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承辦單位喬安公司並不是依保險法設立成立之保險業,因此,是否違法要看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是否屬於保險法上的保險或類似保險,若是,則為違反,若否,則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不屬於保險法或其他任何法律規範之行為,為合法之行為。

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是否與民間老人互助會的基本架構是相同的,而民間老人互助會在歷來的高等法院所有之判決,包括花蓮高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8號、臺中高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40號、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、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010、2011號、花蓮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號等刑事判決,皆認為不構成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刑事責任,亦即不違反保險法。此外,並無其他法律規範此一互助行為,因此,在目前高等法院之見解下,民間老人互助會與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都是合法的

互助會是否為合法之行為原有許多爭議,對於其是否屬於保險法上之保險或類似保險有不同之看法,但目前所有高等法院均採取一致之見解,即均認為不構成保險法上之保險或類似保險,不得論以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罪。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性質上屬於互助契約,因此,依目前所有高等法院之見解,為合法之行為,合法性沒有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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